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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案例(二)

日期:2020-03-30 11:23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当事人李某从长港卫生院购进标称由新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10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1179”,在生猪养殖中对一头生猪进行注射使用时被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三十一条“畜禽养殖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物、激素类药品、人药、假劣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规定。

  依照《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四十九条(一)款“违法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违禁物、未经国家批准的兽药产品、人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饲喂、注射畜禽的,责令对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对畜禽养殖企业、畜禽产品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禽养殖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规定。

  李某被责令对使用人药的一头生猪扑杀后无害化处理和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1、畜禽在养殖过程中必须使用合格的兽药进行治疗;

  2、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

  3、蛋鸡在产蛋期严禁使用抗生素类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