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案例(一)
日期:2020-03-30 11:21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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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于2018年5月14日早上在XX县收购8头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生猪,于当日运到XX市生猪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查验发现这8头生猪无畜禽标识。
经查证核实:当事人张某收购没有加施标识的生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有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受到罚款人民币19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1、畜禽标识应在畜禽出生后30日内加施;
2、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产地检疫申报不予受理;
3、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必须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畜禽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