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执法提示(行政处罚与司法衔接)
日期:2020-03-26 14:50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畜牧兽医中心审核员阅读量:
一、主要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基本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2.涉案物品清单;
3.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4.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三、移送案件的处理决定: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