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执法提示(处罚决定执行与没收物品处理)
日期:2020-03-25 10:34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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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处罚决定执行的几点提醒:
1.起诉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执行措施: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依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申请缓交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执法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没收物品处理:
1、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