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精神,切实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生猪及生猪产品市场稳定,现就我省非洲猪瘟疫情解除封锁前有关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暂停30公斤以上生猪调出本省。非疫区所在县的种猪、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的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调出本省。
二、疫区所在县暂停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出本县,但满足以下条件的除外:已按程序批准的生猪养殖企业与屠宰企业实施“点对点”调运的,继续在本省内实施;新申请“点对点”调运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疫区所在县的种猪、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的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省内调运;年屠宰1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其生猪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调运。检疫监管及采样抽检方法按农牧发〔2018〕23号规定执行。
三、符合国家调运规定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不再强制要求提供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四、此前我省公布实施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兽医局。
附:《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请从农业农村部或省畜牧兽医局官网下载)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