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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管理细则

日期:2014-06-19 17:56来源:夷陵区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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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进一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计划、储运、调拨和使用,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是指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等被列入政府采购的疫苗。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的计划拟定、储存、运送、调拨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的技术服务指导、使用效果监测及评价;组织实施强制免疫疫苗计划,具体负责疫苗的计划报送、储运、分发、验收、调拨和使用。

  第五条 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的计划申报、保存、分发、使用和废旧疫苗瓶回收、无害化处理,督促自主免疫养殖场规范使用强制免疫疫苗、建立畜禽养殖档案。

  第六条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职业兽医或防疫员实施畜禽强制免疫,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免疫程序、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等情况。

  第七条 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强制免疫工作。

  第八条 区畜牧兽医局按照省畜牧兽医局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结合本区畜牧生产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强制免疫疫苗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于当年12月10日前以文件形式将下一年度疫苗计划报送至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兽医主管部门。增减疫苗计划申请,于820日至920日以市兽医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省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各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编制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申报计划。

  第三章疫苗接收程序

  第九条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疫苗中标企业疫苗时,应索取由中国兽药监察所签发的加盖有企业印章的质量合格文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必须认真核对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包装、标签等内容,检查定时测量温度记录,查验质量,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疫苗签收手续,出具签字盖章齐全的疫苗签收凭据。对不符合冷藏运输条件的疫苗,可拒绝签收。

  第十条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及规模养殖场应配备储存、运送、领用动物强制免疫疫苗专用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和储存库。疫苗冷藏设施只能保存疫苗,不得存放与疫苗无关的其它物品。

  第十一条 乡村动物防疫人员和规模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在疫苗使用过程中应用冷藏箱保存疫苗。

  第十二条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及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疫苗温控保管要求储存疫苗。冻干疫苗保存温度应在-15℃以下,灭活油乳剂疫苗保存温度应在2-8,并加强冷冻冷藏库巡查巡视,做好库温日记。不得发放和使用失效或超过有效期的疫苗。

  第十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和规模养殖场要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做好疫苗使用的记录记载。对已入库的疫苗,根据免疫进度、有效期估算使用数量,如发现可能在有效期内不能使用完的,应及时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申请调剂,防止疫苗批量浪费。

  第四章 出入库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疫苗发放实行审批制度,使用疫苗单位提出申请,区乡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管领导签批,财务人员开据出库单,疫苗保管人员凭出库单发放疫苗。发放强制免疫疫苗时,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分发领用疫苗,避免疫苗积压、失效和浪费。

  第十五条 强制免疫疫苗入、出库时,应对外包装质量、生产厂家、产品批号、有效期、品种、性状、数量、冷藏温度等进行查验,做好入、出库记录。

  第十六条 区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发放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时,应填写出库单,领取人应验收并签字。发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凭出库单作为出、入库凭证,建立实物账。

  第十七条 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在向动物防疫员、规模养殖场发放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时,应做好发放记录,同时登记实物账。

  第十八条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应定期对库存的疫苗进行盘存,做到账物相符,并经常与辖区内相关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做到上下账目一致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员、规模养殖场兽医要按规定存运、稀释、注射使用疫苗,疫苗有效使用率应在80%以上;使用过的疫苗瓶应交回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 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应将疫苗使用作为对动物防疫人员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劳动报酬挂钩。要严格核查疫苗使用数量、免疫动物数量,杜绝疫苗浪费,将疫苗使用率和动物防疫效果一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疫苗保管人员在每年2月和8月清理疫苗结存情况,统计失效损毁的疫苗,填写《疫苗报损单》,写出报废损毁、失效疫苗报告,由区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单一品种疫苗年报损报废率区级控制在2%以内,乡镇级控制在3%以内;在此标准内报损报废的疫苗由区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上述报损报废标准的应详细说明原因,报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疫苗管理人员要做好报损报废疫苗品种、规格、批号、数量及处理方式等相关记录,并留有处理影像资料备查。

  第二十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每年分两次集中回收废疫苗瓶,统一处理,做好回收登记,报损(废)的疫苗和回收废疫苗瓶应按照《动物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记载。

  第二十三条 区乡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对疫苗收发情况进行盘存,填写疫苗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各项记录档案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3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应按季度和年度将强制免疫疫苗的入库、出库、库存、报损、废苗瓶回收及其无害化处理和免疫动物数等情况,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汇总并核实后,向区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报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将疫苗的管理、使用纳入对乡镇公益性事业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动物防疫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兽医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疫苗的管理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区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依法进行管理的;

  (二)虚报疫苗计划套取国家疫苗补贴资金的;

  (三)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