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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管控 绿色赋能!修订版《兴山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日期:2026-06-11 20:08来源:兴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兴山县阅读量:

   近日,修订后的《兴山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施行。相较于试行版本,本次修订立足县域生态保护、人居环境提质、畜牧产业协同发展,聚焦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优化养殖分类标准、量化环保建设指标、健全全域监管机制、明晰违法处罚细则,以进一步筑牢县域畜禽养殖生态防线。

   新版《办法》确立“源头管控、规范养殖、严格执法”核心原则,将粪污污染防治贯穿养殖场选址建设、生产运营、废弃物处置全流程,进一步厘清、压实养殖主体、属地乡镇、行业部门三方责任,构建权责清晰、闭环管控、齐抓共管的畜禽养殖管理格局。

   为破解以往养殖分类粗放、治理标准模糊、监管依据不足等问题,本次修订对标国家、省级畜禽养殖分类管理新标准,将养殖主体统一划定为养殖场、养殖户、散养户三类,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管控,有效破除“一刀切”管理弊端,实现规模养殖严管、小微养殖全覆盖。其中,养殖场执行最高等级粪污治理标准,必须配齐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全套配套设施;养殖户参照养殖场标准落实粪污处置工作,由属地乡镇负责审批备案与日常监管;散养户栏舍建设需符合人居环境整治要求,防范粪污乱排问题。

   细化量化粪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是本次修订的核心亮点。试行版仅对养殖环保设施作出原则性要求,无硬性建设参数,基层监管、业主建设无明确依据。新版《办法》结合本地种养结合实际,按畜禽品类核定粪污储存池、干粪棚、消纳地建设指标,所有指标量化至头、万羽,建设有据。同时明确准入硬性要求,县域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必须同步配套粪污环保设施,无自建处置设施的需委托合规第三方处置,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在监管层面,新版《办法》补齐以往巡查频次不足、台账管理松散、部门协同不足短板,搭建县、乡、村三级包保联动。按照监管要求,各乡镇每季度完成辖区养殖场(户)全覆盖巡查,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联合巡查规模养殖场,每半年抽查养殖户,常态化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同时,行业部门结合养殖主体治污设施、消纳土地面积,核定合规养殖规模,确保养殖规模与治污能力相匹配。

   为保障新规落地见效,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涉粪污违法处罚情形,加大环境违法惩戒力度,同时健全公职人员履职追责机制。针对养殖场户暗管偷排、逃避监管排污、违规处置粪污、未配套环保设施投产、台账管理缺位等违法行为,《办法》明确整改、罚款、停产、关停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责;针对乡镇及行业部门工作人员监管缺位、履职不力等失职行为,由县纪委监委依规追责问责,打通监管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兴山县将全方位推动新版《办法》落地,督促全县养殖经营主体对标新规,完善环保配套设施、规范养殖运营管理,稳步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统筹产业增效、生态保护、人居改善,助力全县特色农业与生态保护协同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