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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家禽产地检疫流程的提示

日期:2020-02-20 19:37来源: 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畜牧兽医中心审核员阅读量:

  一、适用范围:家禽、省内调运种禽及种蛋、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

  二、检疫对象11种: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三、检疫合格标准

  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2.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4.临床检查健康。

  5.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四、检疫程序

  1.申报受理。受理的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资料三查: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散养户查防疫档案;种禽或种蛋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临床两检查:群体检查、个体检查。

  4.实验室三必检一报告: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种禽、种蛋;跨省调运活禽的。提供相应检测合格报告。

  5.检疫结果五处理一消毒: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发现患有11种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并影响动物健康的,采取相应防疫措施;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程序上报;病死禽只做无害化处理。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