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远安贯彻《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浅思考

日期:2016-05-04 18:44来源: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2008年11月,为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根据《动物防疫法》制定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第18号令)。2013年9月,农业部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2013年第13号令)。2013年9月,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减少兽药的滥用,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颁布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办法》施行已近两年之久,各地兽药经营企业落实《办法》第八条的情况并不十分乐观。探究其缘由,主要症结是基层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稀缺”,满足不了各地兽药经营企业的需求。《办法》规定的要求未能真正在“第一时间”内达到,致使影响了《办法》的贯彻落实,更危及了《办法》的权威性。通过调查发现,造成相对“稀缺”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无意愿。从大专院校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的学生,参与考试拥有执业兽医师或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后,大多数人却不再从事畜牧兽医相关工作。
  二是不能干。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含事业单位)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虽然有不少取得了执业兽医师或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但是由于这些人员的“身份特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三是缺常识。少数兽药经营企业缺乏法律法规意识和执业兽医理念,认为自己的企业只要不销售需要开具处方笺的兽药,就没必要聘请或培养执业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为解决各兽药经营企业执业兽医相对“稀缺”的问题,切实把《办法》真实、有效地落实到位,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笔者呼吁,各级执业兽医管理及监督执法部门、各级兽医行业协会和各兽药经营企业亟需共同努力,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快从根本上保证各兽药经营企业执业兽医资格人员的质量和数量。
  同时,笔者也建议,各级执业兽医管理及监督执法部门应严格遵循《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的相关“令”,切实加强执业兽医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为《办法》“落地”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级兽医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作用,强化行业和执业兽医个人的自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不断提高执业兽医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办法》“落地”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各兽药经营企业应在积极引进“人才”的基础上,鼓励本企业兽药经营管理等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深入基层和实地开展实践活动,全力提高个人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并参与农业部组织的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争取早日获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为《办法》在兽药经营企业“落地”提供人员保证。
  法规能否得以很好实施,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执法能力,检验着法规的真实效力,也体现我国法治建设的水平。真诚希望《办法》能够尽快实实在在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