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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畜牧产业发展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日期:2013-11-07 17:15来源:兴山县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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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兴山县委 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意见》(兴发[2013]1)精神,对于发展养殖业的广大农户实行小额贷款贴息。为简化手续,便民服务,规范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贴息贷款的对象。经各级确认的生猪“1112”、“1124”、“1151”模式养殖户,山羊“1235”模式养殖户,有较大养殖规模、有发展潜力和发展积极性高但无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规模养殖户(场),现已形成规模的专业养殖户、规模养殖场均属于贷款贴息对象。

二、贷款承办银行。充分考虑养殖户方便办贷,方便还贷等因素,畜牧产业小额贴息贷款,由湖北兴山农村合作银行作为贷款承办银行(简称承贷行)

三、贷款额度的确定。生猪模式养殖户“1112”“1124”“1151”相应贴息贷款规模分别为5000元、10000元、20000元,其中被授予十星级示范农户的可以提高至30000元;山羊养殖户按实际养殖规模和还款能力给予500020000元贴息贷款额度。上述所有贴息贷款期限按承贷行与养殖户签订的合同为准,原则上为一年。贷款利息确定为年息8%,若遇国家利率调整则随之作相应的调整。

四、贷款手续的办理程序。符合畜牧养殖贴息贷款的对象,确需贷款资金的,由本人填写《兴山县畜牧产业小额贴息贷款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携带经夫妻双方签字的申请、身份证、结婚证、贷款证(无贷款证的可以在贷款前申请办理)等资料,到湖北兴山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属机构申请办理贷款。上述《贴息贷款申请表》的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贷款抵押和担保。承贷银行根据养殖户养殖规模、贷款金额、偿贷能力和诚信程度等,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灵活贷款方式。10000元以下小额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由与贷款金额相对应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担保发放。县政府设立畜牧养殖贴息贷款担保基金,授权县畜牧兽医局管理,在承贷行开立专户,适时进行担保。担保贷款的手续的审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和县畜牧局领导会商后集体审批。

六、放贷和收贷责任。湖北兴山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全县畜牧产业发展的承贷银行,依法按程序办理贷款不受干涉,对养殖户申请的贴息贷款,有权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对发放的贴息贷款有权依法管理和按期收回。

七、贴息的兑付。畜牧养殖户贷款后,应按合同积极主动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持承贷银行开具的利息单向县畜牧局办理贴息手续。县畜牧局将核实各借款人是否将所贷资金用于发展养殖,是否达到相应规模,是否利于长远发展,是否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等,然后确定兑付贷款贴息。对审核确认符合贴息条件的,县畜牧局及时将应贴利息通过一折()通全额支付给借款人。

八、联席会商制度。县畜牧局和湖北兴山农村合作银行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及时协商解决贴息贷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未尽事宜,更好地为广大养殖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