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畜牧兽医局全方位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秭归县畜牧兽医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切实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切实强化动物检疫。为了使动物产地检疫做到应检必检,屠宰检疫率和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均达100%。
一是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协检员负责制,各村动物产地检疫由各村动物防疫员(协检员)负责,落实情况与乡镇中心及动物防疫员工资(目标奖)挂钩,明确责任,提高协检员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加强养殖大场大户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养殖场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对检出的染疫或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必须达100%。
二是规范屠宰加工环节监管。强化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全面推行质量承诺制、严格履行查证验物、待宰和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制度;全面加强定点屠宰检疫的溯源监督,对进入场点屠宰的牲畜,一律 “凭证入场”、“凭证出厂”,实现定屠宰检疫率及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突出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全面推行生猪宰前尿样快速检测制度,建立健全生猪尿样检测档案,扩大监测频率和范围,实行“先行排查、送检定性、违禁查处、产地追溯、严厉打击”,严把生猪屠宰入口关。
三是加强流通经营环节监管。全面推行城区畜产品经营企业(公司、超市、专卖店)全部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安全承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二、全面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为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认真组织开展畜牧投入品及畜产品抽检,确保畜产品中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禁止用物质检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
一是强化投入品市场监测,深入开展“农资打假”活动,组织对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经营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假冒、伪劣、禁用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去向,坚决查处并销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兽药及饲料产品,加大饲料抽检力度,全年完成饲料抽样检测不少于30份,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超量添加铜、锌、砷、铅、硒等违法行为。
二是加大违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用物质的监管力度,一经发现一查到底,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三是认真执行可溯管理制度,督促经营单位(个人)建立畜牧投入品购销台帐、使用记录等,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购销台帐、无兽药使用记录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重点品种、重点部位的管理。重点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经营单位(个人)、生猪存栏50头(家禽2000羽)以上的养殖大户,屠宰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的管理。全面启动畜产品质量安全自行监测工作,全年完成监测样品数量不少于600批次,覆盖70%以上规模养殖场,50%以上定点屠宰场。监测品种:猪肝、猪尿、鸡肉、牛肉、羊肉、鸡蛋、蜂蜜。监测项目:猪肝、猪尿:检测β-受体激动剂(盐酸无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鸡肉:检测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猪肉:检测磺胺类药物(磺胺吡啶、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多辛等8种)。牛、羊肉:检测盐酸克伦特罗。禽蛋:检测三聚氰胺。蜂蜜:检测氯霉素。对样品检测出来阳性的,及时送省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定量分析,经确证后,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四、突出源头环节监管。加强养殖环节监管,确保用药、用料安全。以控制源头污染为出发点,强化养殖环节监管,建立健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规范建立生猪“三位一体”免疫标识和规模场(户)养殖档案,详细记录畜禽种类、存栏数量、畜禽调入、调出、免疫、检疫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畜禽及其产品可追溯制度,监督指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从源头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