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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四统一”建档案 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日期:2009-03-16 09:35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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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远安县为加强畜禽养殖户的管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在全省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小区)户和种畜(禽)养殖户建立了养殖档案。

一是统一备案建档标准。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畜禽养殖户,须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申请备案并建立养殖档案,由中心统一汇总申报县畜牧局。畜禽规模养殖户的标准是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30只以上。所有种畜养殖户;其他畜禽养殖户、备案规模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是统一养殖档案的内容。养殖档案须载明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使用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饲养种畜的养殖户还须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健康检测情况、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配种、妊娠、产子等信息。

三是统一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档案保存期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档案长期保存。

四是统一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养殖档案的建立。养殖档案由畜禽养殖户在县所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和防疫员指导下建立、保存、更新。养殖档案纸质表填写一式叁份,一份畜禽养殖户存档,一份存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一份畜牧股存档备查。养殖档案的监管。养殖档案监管实行辖区包干责任制。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督促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由畜牧局负责做好纸质档案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电子档案的输入和上传。乡镇中心负责将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县畜牧局。(远安县畜牧局办公室  徐臻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