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畜牧局机关财产管理制度
日期:2009-02-20 16:20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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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为防止国家集体财产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办公用的固定资产分科室保管,由计财科负责登记造册,领用科室负责同志签字。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领用登记,不能将国有资产带回私家保管。
二、集体公用固定资产(指设备)由计划财务科负责保管,需用时由领用人办理借用手续,按时归还。
三、一般用品由办公室列报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后,计财科统一购买发放,领用人签名登记,计财科负责核对。
四、固定资产明细按财务制度规定分品名设明细帐。
五、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后登记帐薄或注销。
六、以上财产每年年底进行清点盘存和报审,对损失的财产要划清责任人并按规定赔偿。
七、本制度执行监督单位:局计划财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