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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 06- 19作者:信息来源: 远安畜牧兽医局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内进行屠宰。

  第三条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全县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分别在鸣凤镇、洋坪镇、荷花镇依法设置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场。

  鸣凤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鸣凤镇、花林寺镇、旧县镇、茅坪场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洋坪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洋坪镇、河口乡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荷花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荷花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场区的显著位置。

  第七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建立健全生猪产品安全质量可追溯体系。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上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后方可出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场。

  第十一条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和宰后检验,其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及以外的疾病;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

  (五)有害腺体;

  (六)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

  (七)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和肉品销售、加工人员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刁难、阻挠。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经济商务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各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6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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